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纵深推进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前需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需对所售食品进行质量把关,严禁生产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不得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相关证照资质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3.电商、直播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从事线上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证照资质。
二、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
3.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加工的食品。
5.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三无”食品、“山寨”食品以及明示、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食品。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1.畜禽肉类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个别销售进口食品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特殊食品查验备案凭证。
4.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对无证生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
请各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本提醒告知之日起,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全力维护食品安全!
各位生产经营业主,食品安全无小事,大家作为食品从业者,既是生产者、经营者,更是消费者。守住他人的健康也就是守住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区人民能够吃得更安心、更舒心、更放心。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